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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2018年04月29日 15:40:51 访问量:23012


2017-12-14 满洲里市公安局 平安满洲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于2015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习近平主席随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共十章(97条):总则、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一、为什么要出台《反恐法》?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是当前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政府历来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的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和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该法的出台必将为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二、《反恐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首先,该法对于恐怖活动的预防、发现、打击、处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周密的设计,为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恐怖活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应对处置能力提供了保障;其次,法律中关于情报交流、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的规定,有利于我们通过国际反恐合作形式与有关国家一道打击境外的“东突”恐怖势力,清除刺激国内暴恐活动滋生的境外源头;第三,该法强调联动配合、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助于国家统筹全局、统一指挥、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反恐怖工作;第四,法律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设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在有效打击暴恐活动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什么是恐怖主义?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四、什么是恐怖活动?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五、我国内暴恐犯罪活动有何新特点?

一是暴力对抗性较强,采用刀斧砍杀、驾车冲撞、汽油纵火、制造爆炸等方式作案,有的团伙准备充分、计划周密;二是有的团伙在作案前已做好长期对抗准备,作案时里应外合,作案后逃跑迅速;三是在严打高压态势下,涉恐在逃人员异地潜藏蛰伏,纠集新的团伙实施作案;四是一些暴恐极端分子还接受境外恐怖组织指令,企图制爆试爆,实施恐怖破坏活动。

六、反恐机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反恐法》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七、反恐防范宣传有哪些要求?

《反恐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八、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有哪些?

《反恐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二)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广场以及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场所;(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食品、药品、水、能源资源、金融、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行业有关单位、设施、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四)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制爆原料等危险品,核材料、核设施、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购买、使用单位;(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七)监狱和看守所;(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九、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履行哪些职责?

《反恐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十、反恐力量组成有哪些?

《反恐法》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同时,《反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反恐法》规定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行为有哪些?

《反恐法》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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