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教字〔2021〕40号 签发人:万玛尖措
黄南州教育局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减轻中小学
教师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县(市)教育局、州直各学校:
现将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办〔2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各项措施并及时总结经验,于5月31日前报送《2021年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重点任务台账》落实情况及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至州教育局教师工作科,《任务台账》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减负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的通知》(青办字〔2020〕138号)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2021年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办〔2021〕47号)
2.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减负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的通知(青办字〔2020〕138号)
黄南州教育局
2021年4月27日
(联系人:周伯晨 联系电话:****)
黄南州教育局 2021年4月27日印
附件1
青教办〔2021〕47号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减负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的通知》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青办字〔2020〕138号),现就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各校落实落细。
二、实行台账管理
各市、州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聚焦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统筹规范精简相关报表填写工作、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等4类减负事项,对照《2021年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重点任务台账》(详见附件),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地,并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于11月10日前报送《任务台账》落实情况及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我厅将以适当形式推荐报送教育部。
三、持续推进落实
各市、州要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推进落实,确保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全省确定的西宁市第一中学等9所教师减负定点监测单位,要及时采集监测数据,上报市州教育局,由市州教育局汇总有关数据后,于每季度末报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备案。省教育厅及时发布全省中小学教师减负监测报告。
联系电话(兼)传真:****
邮箱:qhjsgz@****
附件:2021年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重点任务台账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2021年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重点任务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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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序号 | 事项 | 重点任务 | 工作要求 | 落实情况 |
1 |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 建立归口管理原则,落实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 | 督查检查事项年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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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部门明确其他部门确需开展中小学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有关事项的工作程序 | 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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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制度 | 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开展,不能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坚决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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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理精简现有督察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 2020年以来,市州级党委和政府对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确保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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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 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 注重工作实绩,不得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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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 规范部署教育帮扶任务 | 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帮扶工作,充分运用校园和课堂教育开展教育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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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理安排专项任务 | 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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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理安排城市创优 | 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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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理安排街道 | 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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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 科学安排有关教育 | 教育宣传活动要根据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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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项 | 不得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有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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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统筹规范精简相关报表填写工作 | 规范精简各类报表 | 统筹安排各类报表填报工作,精简填写内容和次数,杜绝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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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落实报请审批备案制度 | 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坚决避免不同部门多头和重复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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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 | 规范基本信息管理和使用,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提升教育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教师少跑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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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 | 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落实审批报备制度 | 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确需借用中小学教师,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报同级党委审批报备,借用期限不超过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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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 | 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通过多维度科学开展教师考核评估,取消、合并非教育教学培训,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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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宣传 | 广泛宣传中央教师减负及本省份教师减负清单相关文件 |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作简报,向教师司报送教师减负典型工作经验及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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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明确 | 明确教师减负清单 | 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共同做好教师减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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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减负进一步营造
良好教育教学环境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减负、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程序
(一)严格管理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须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经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同级党委审批,实行清单管理,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评比考核事项在原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校和教师为单一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的,要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对象中包含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应事先就涉及中小学校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具体安排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审批。教育部门对各部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同类事项一律合并进行。多层级、多部门进行的,应组成联合工作组,避免同一项工作反复、多次督查检查评比考核。针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避免不同部门多头和重复调研。
(二)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禁毒、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和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或确需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的原则,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
(三)精简报表统计工作。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 除统计部门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学校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凡须学校和教师填写的表格一律由教育部门统筹,其他部门(单位)不得直接要求学校和教师填写表格。
(四)严禁安排无关培训。教师培训活动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由教育部门严格把关,不得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
(五)严控抽调借用教师。严格控制和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
二、明确方法举措
(一)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纠正层层听汇报、一味索要资料台账等做法,要由明查为主向明查暗访相结合转变,由集中实地督查检查向日常监管转变,灵活运用自查自纠、数据分析、实地督查、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调研指导等多种形式,坚持摸实情、听真话,强化过程性指导,从一味挑毛病、发号施令向既发现问题又帮助解决问题转变,推动相关部门督查检查考核结果互认互用。
(二)合理安排专项任务。学校要聚焦主责主业抓好教育扶贫、生态环保等国家重大战略,指导和帮助教师通过校园和课堂开展实践活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图书征订、读书活动,各类宣传教育活动要与中小学育人需要相结合、与学年学期教育教学安排相结合、与学科教学相结合,不得干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集中安排在一所或几所学校,不得脱离学校育人实践,不得脱离学科教学。
(三)精准各类数据采集。健全完善工作基础台账和教育信息数据库,一次采集、定期更新、统筹使用,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让信息多跑路、教师少跑腿,杜绝重复上报各类数据和多头填表格、报材料现象。
(四)提高教师培训实效。中小学教师专业培训要着眼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科学育人实践,科学安排培训时段,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实效。关注教师发展需求,加强和改进教研、评估工作,解决教育教学具体问题,着力帮助教师提高基于教育教学实践的学情分析、敖学设计、学法指导和学业评价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纠正机械式重复,杜绝形式主义。
(五)强化教师队伍管理。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中小学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不得长期借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动态调整学校编制和岗位数量,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中小学教师根据组织安排,经选举、任命等程序到其他单位任职,不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事关系应及时调整,不得继续占用学校编制和岗位。合理确定教师周课时量标准和学校管理岗位折合课时 量标准。考核评价教师要体现重师德、重能力和重日常评价、业绩评价,增强正向激励功能。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和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向一线教师、班主任等教书育人关键岗位倾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寄宿制学校聘用食堂、安保、生活管理人员,支持教师潜心教书育人。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纳入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手以推进。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州和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学校教师负担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措施,以督促减,以减增效,指导各地做好落实工作。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活动,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中小学教师各项权益。同时,大力宣传中小学和广大教师潜心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扎根校园、默默奉献的精神风貌,努力引导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学校工作,积极营造尊师重教、减轻教师负担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跟踪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抓好贯彻落实,畅通诉求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答复相关诉求。省教育厅要采取设立减负监测点、电话抽查、网络问卷等形式,时时监测,及时追踪各地减负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要对各地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1.不得开展未经同级党委审批报备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活动。
2.未经同级党委审批报备的各类专项工作和创优评先等活动,不得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参加。
3.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开展普查、调查或从事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4.不得开展未经审核纳入清单的面向中小学校的进校园宣传和教育活动。
5.地区或部门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
6.不得把招商引资、房屋拆迁等应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工作变相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
7.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占用学校人力、场地举办各类捐赠颁奖、文艺演出、庆典节庆活动或组织师生排练庆典节庆活动的文艺节目、充当观众。
8.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不得把政府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强加给学校和教师。
9.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凡未经县级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送教上门的,应当劝返并以适当方式安置入学,不得安排学校和教师送教上门。
10.未经教育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进校开展检查指导及调研等工作。
11.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反复填写各类报表及与教育无关的各类网络问卷调查测评活动。
12.未经同级党委审批备案,任何部门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经批准的,借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13.除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外,原则上不得组织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不得抽派教师拼凑充数,摊派无关培训。
14.严禁强制学校和教师使用未经党委或政府审查备案的图书征订、读书活动、学习类APP,不得强制学校和教师关注各类与教育无关的微信公众号,加入与教育无关的QQ群、微信群等。
15.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应要求学校及教师参加,确需学校及教师参加的需向党委、政府报备批准。禁止调派教师参加党委、政府和部门召开的与教育工作无关会议。
16.有关部门拟开展的针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各类创建活动,由教育部门严格审核把关,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取消的一律取消。
17.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公益性组织面向中小学校开展的健康体检活动,应事先得到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一般应同新生入学体检或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相结合,不得重复进行或停课体检。
18.其他未经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审批同意,与教育教学无关、加重中小学教师负担的事项和活动。